网购2斤茶叶赠茶具10件套?78岁老人遭欺诈判了

发布时间:2024-03-06 12:35: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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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陈某已年满78岁,系老年消费者。A商行系微信小程序“某某精选”入驻网店“A商行好物放心购”的经营者。

  陈某于2023年4月9日在上述网店购买了2斤茶叶,支付价款159元,案涉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页均有“下单送自动茶具10件套”等醒目宣传。

  陈某在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无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10件套茶具,遂四次向A商行申请退货退款,但该商行一直拒绝退款并不予说明理由。

  陈某在发现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后,多次向购物平台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平台均仅以机器人客服回复“问题已反馈”,要求消费者与商行自行沟通解决,甚至以“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商品补发”为由关闭陈某的售后申请。

  直至陈某起诉时,其货款仍未得到赔付,A商行亦未补发赠品。陈某遂以存在消费欺诈,起诉要求A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陈某将案涉商品退还被告A商行,相应快递物流费用由被告A商行负担;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销售者利用赠品营销引诱老年消费者消费,履行合同时拒不交付赠品,亦不同意退货退款,应认定销售者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A商行未按约定交付赠品,且在原告多次投诉时均拒绝履行承诺,原告基于被告的虚假承诺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多次申请退货退款被拒导致实际损失,应认定A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多次向平台投诉但未得到任何帮助,平台甚至协助商家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登录案涉购物程序亦无法检索核实案涉网店情况,致使原告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法官说法】欺诈认定需考虑消费者是否受到诱导电商平台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担责

  案件主审法官王蕾表示,一些商家利用老年人“触网”经验不足、辨别能力有限,以电商平台为媒介,设计各种套路误导、欺诈老年消费者,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司法实践中,对老年消费者权益应加大保护力度,依法对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并要求未尽到监管和保障责任的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中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是结合商家销售行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意图所进行的综合判断,同时还需考虑消费者一方是否受到诱导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本案中,商家的销售策略是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赠品价格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商品总价之中,老年消费者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商家故意不交付价值较高的赠品,不说明任何理由多次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亦不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并侵占其财产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

  老年消费者之所以能接受在网上与素未谋面的商家交易,主要是因为信任平台的监管和保障能力,如仅因为电商平台尽到了审查商家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及披露商家信息等基本义务,就认定其采取了必要措施,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无疑会对老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造成实质不公。

  本案中,原告在被欺诈且与商家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已多次向平台投诉并提交相关交易凭证、沟通记录予以证明。

  平台接到投诉后,非但没有主动履行管理者的监管责任,反而以机器回复推脱,甚至未经原告同意,协助商家关闭售后流程。

  可见,B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明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未采取必要措施,实质协助商家造成了消费者受损的结果。

  目前案涉网店是否尚属正常经营无法查明,登录案涉平台亦无法进行检索核实,故原告的货款及赔偿可能因无法得到赔付而落空。

  本案从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压实平台治理责任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和“未采取必要措施”作宽泛解释,依法判决B公司和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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